《南方周末》2004年4月8日第A6版报道广西北流市法院审判大楼,因法院拖欠工程款,至今尚未完工。不仅建筑商拿不到200多万的工程款,还被十多名法警赶出了施工现场。
就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们法院管辖。由于当地法院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由被告法院管辖(当被告是基层法院的情况下),被拖欠工程款的建筑商难道去被告处伸冤?
首先,被告法院与法院中的法官是何关系?由于法院是被告,则全院的法官皆为利害关系人,故而全部回避?还是代表法院的院长回避即可?从公正审判的角度来看,让院长手下的法官判院长及每日发给他粮饷的法院(当然法院现在没有财政大权)违约,承担巨额赔偿责任,似乎有些强人所难,故而全体法院的法官皆应该回避。
若涉案法院全体回避,谁来审理这个纠纷呢?涉案法院的上级法院当仁不让。只是我国没有诉讼程序可以让涉案金额不足的合同纠纷直接到上一级法院起诉,请求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能否获得支持未有定论。且不说平级法院之间是否官官相护,即使是上级法院能不能保证不护短也是个问题。
若被告并非基层人民法院,则更不可思议了。比如被告是最高人民法院,试问东城区人民法院面对自己的顶头上司被告下了,该如何是好?
其次,由于法院没有财政自主的权利,其预算由地方政府拨付,若因地方政府拒绝支付工程款,建筑商又该如何?将地方政府和法院作为共同被告一并告了?但地方政府又不是合同的直接当事人,能否列为被告又是个问题。
笔者才疏学浅,上述问题抛砖引玉,希望有牛人指教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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